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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拓展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就业能力,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我校推行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三种人才培养模式。为进一步规范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西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广西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

(一)微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攻读主修本科专业的同时,经批准修读的由我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瞄准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技前沿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提炼开设课程群的人才培养项目。

(二)辅修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攻读主修本科专业的同时,经批准修读的我校另外一个普通本科专业。

(三)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学生在校期间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经批准修读的我校另一学科门类普通本科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统筹管理与指导;微专业和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开设学院(以下简称“开设学院”)负责教学实施和日常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学院开设微专业,要服务国家战略,瞄准区域需求,立足学校办学定位和优势特色,以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为引领,强化学科交叉融合。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

(二)具有明确的专业建设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要求,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需求,制定科学的培养方案。

(三)依托学校学科优势和特色,发挥创新实验实践平台优势,注重学科交叉、产教融合、科教融汇。

(四)具备较强的专业优势,能够围绕科技前沿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提炼开设系列核心课程。

(五)具有开设微专业必需的师资队伍、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有保障微专业正常运转的相关制度,有专人负责微专业的教学管理工作。

(六)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学院开设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满足开展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教学要求。

(二)能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对照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科学的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培养方案,做好教学计划设置和课程建设规划。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第六条 开设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经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及相关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 微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应该包含该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核心素养的核心课程,课程体现前沿性、交叉性,原则上设置5-8门核心课程,总学分控制在12-20学分。

第八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应包括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在内的核心课程,总学分控制在30-45学分。

第九条 辅修学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应包括该专业核心课程以及相应的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总学分控制在45-60学分。

第十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课程教学及考核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十一条 开班形式根据开设学院的具体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独立开班。学习安排在学期内及寒暑假进行,学期内上课时间安排在晚上、双休日。申请修读人数超过25人的,可独立开班。

(二)不独立开班。全部课程学习穿插到相应本科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中。申请修读人数不超过25人的,不可独立开班。

(三)半独立开班。以独立开班方式为主,部分课程的学习穿插到相应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中。申请修读人数超过25人的,可允许半独立开班。

第十二条 授课方式:一般采取线下授课方式,经学校审批的,可采取网络课程、在线课程的授课方式。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报名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学生须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二)有兴趣且学有余力,综合素质好、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三)主修专业必修课累计挂科不能超过2门及以上;

(四)未因违反考纪受过纪律处分。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报名申请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

第十四条 每个学生只能在微专业、辅修专业、辅修学位中选择其中一个申请修读。

第十五条 教务处每年在春季学期,公布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学院在学校工作方案的基础上,每学年春季学期填报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开设申请,并将具体的专业名称、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接收名额、报名条件、遴选办法和修读指导等要求报学校审批,并在学校审批通过后做好开课准备。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专业开设情况,每学年春季学期向学生公布本学年开设的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招生信息,并组织学生报名修读。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经学籍所在学院和微专业、辅修专业、辅修学位开设学院审核同意并报学校审批,学生方获得修读资格。

第十九条 经审核录取修读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初到微专业学院或辅修学院进行注册,并领取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

 

第五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学生须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进行选课,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学习期间,若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上课或考试存在时间冲突的,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和考试;因时间冲突未修读的课程内容,学生可通过自学等方式补上;因时间冲突未选修的课程,学生在后续学习中及时选课修读。若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在考前申请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课程缓考。

第二十二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应修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有重复的,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课程可免修。其他免听、免修、重修、免试、缓考、补考等学籍要求均须按照《广西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西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累计挂科两门及以上的,终止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学习。

第二十四条 参加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学习的学生一般不得自行中止学习,确因健康或学习能力等原因不能继续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学生,须向开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西大学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退课申请表》,经开设学院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退修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学生学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微专业和辅修学院负责相关教学安排和成绩管理,待学生修读完毕,由微专业或辅修学院出具相应成绩单。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课程成绩优劣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籍管理,但在考核时违反纪律,则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学生,未能修满专业学分者,其所取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通识选修课学分记载,但原则只能替代内容相近的课程。

 

第六章 毕业审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毕业审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由开设学院负责,与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进行毕业论文(设计)之前应完成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课程修读。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学习同时终止。

第三十条 学生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获得的成绩与学分,学校提供相应成绩单。

第三十一条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完成微专业或辅修专业相应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经由开设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满足微专业毕业要求的可颁发微专业证书,满足辅修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予发放微专业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辅修学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修完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符合广西大学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二)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位证书者,修完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只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微专业信息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注,不授予学位;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信息按要求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案。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与收费。

第三十六条 微专业收费标准原则上参考相近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三十七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学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应专业的学分标准收取,缴纳方式与主修专业一致。

第三十八条 中途退出微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者,学费按已修课程学分核算办理,已经开课的课程不予以退费。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西大教字〔201932号)待适用学生标准学制结束后自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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